2006年4月1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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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陷入僵局股东诉请解散
新《公司法》开始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
通讯员 赵欣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  因公司经营陷入了困境,具有控股权的股东把一纸要求解散公司的起诉书递到了法院。昨天,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。据悉,该案是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全省首例诉请解散公司的案件。
  原告陈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股东。据陈某诉称,这家广告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,原股东为王某和张某,其中王某占出资总额的51%,张某占49%。2005年5月28日,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同意王某将其所持有的51%的出资额转让给陈某的决议。陈某受让后成为该广告公司新的大股东,并通过选举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。但是陈某称,她作为大股东却一直被架空,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,而张某实际控制着公司的公章、法人章、财务章和营业执照正、副本。而且,陈某也从未按章程享受过分红、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应的股东应该享受的权利,股东会长期无法召开。
  为此,陈某提出解散公司,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。
  根据新《公司法》183条规定:“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”
  据滨江法院介绍,这款关于“公司僵局时的解散”条文是新增的,而此前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仅依法对国有企业宣告破产,而对陷入僵局的公司请求解散持谨慎态度。新法不仅赋予股东更大的权利,他们有权提出解散公司,也赋予法院依据当事人请求裁决解散公司的权力。这充分体现了新《公司法》保护股东权益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。